中科医院承办青少年白癜风防治援助项目 http://m.39.net/pf/a_6169140.html
“要不是原来关系好的顾客告诉我,
我根本不知道,
公司给多个客户发邮件,
说我是小偷。”
近日,站在法庭上,
小汪仍是气得瑟瑟发抖。
小汪于年1月应聘到宁波某机电公司,负责销售工作,今年,因待遇问题离职。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小汪突然收到原来一关系较好的顾客小张给她转发的一封邮件,小汪打开邮件后,气得浑身发抖。
这封信的原发信人是她之前就职的公司。这封信的大致内容是:小汪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了,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她是小偷!
“这是恶意诋毁与诽谤啊。”小汪自然不能接受。于是,近日她把公司告上宁波镇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庭审时,公司承认大约向一百名客户发送邮件,对原告造成了困扰。但是,公司辩称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小汪在离职时偷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名片。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却无法向法官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小汪盗取了公司客户资料。
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公司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法官告诉记者: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来源:宁波晚报
邓州共享电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