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朋友圈的广告不能随意转发了,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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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首次被明确为广告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是对于《广告法》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互联网广告形式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明确认定。

  

其中较为引人   

上述负责人表示,需要明确的是:只有那些符合“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特征的搜索结果,才是付费搜索广告。同时,也不是所有的可以链接到广告的搜索结果都是付费搜索广告,用户输入关键词通过自然搜索搜到的结果,即使是一个互联网广告,也不属于付费搜索广告。

  

普通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主体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这里,此次最受   

《办法》第11条中,将能够“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此处的规定将自然人也列为“发布者”范畴之中,实际上就是把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自媒体也作为了广告发布者看待。

  

对此,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指出,一方面,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将其“孤悬”法外,不利于广告市场法治秩序;另一方面,从行为和影响力上看,很多没有登记的自然人自媒体影响力比传统广告发布平台还要大,特别是一些大V、   

近两年来,手机   

对此,新出台的《办法》第7条明确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将以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这将有望终结网络上广泛存在的“软广告”和“引诱性广告”。现在   

此外,《办法》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以保障网民的安宁权。《办法》第8条明确了“弹窗广告”的合法性,不过,弹窗也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影响互联网正常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一键关闭。显而易见,这一条针对的应该是网民最为反感的那些总也“关不掉”的广告。

  

此外,《办法》第8条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内容。“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通信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户服务等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触发了广告信息。这种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深恶痛绝。

 

宁波将加强互联网广告的规范管理

据广告监管处的负责人介绍,宁波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管理。据透露,从年下半年起,我市就已经开始投资建设一套监测系统,其监测内容包括了互联网平台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目前,该系统已经建成了一期和二期,第三期建设正在进行中。该系统将依托国家、省、市三级广告监测网络,边建设边使用,实现以网管网。

  

另外,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还建立了一整套的信用体系,对于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和经营者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网民若发现虚假的互联网广告,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广大网友可以通过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据越充分,举报和投诉的成功率就会越高,也会后续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来源:宁波晚报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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