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求职招聘QQ群 https://m.sohu.com/a/406850306_120376760“孟母三迁,终究不如名校就在身边”、“让孩子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等一系列关于孩子教育方面的口号,在房地产市场硬生生的催生出了“学区房”的概念。这个概念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一直是居高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区房是房地产市场的衍生品。对于学区房而言,房屋是次要的,最突出的是其所在区域的学校教育资源的好次之分。因此,在房地产市场,学区房则意味着要比一般同等档次的房屋价格高上20%左右。如果说房屋区域所对接的是更高级别的重点教育资源,那么房价的屋顶就不好判断了!案件事实宁波的张女士孩子快到入学年龄,为了让孩子赢在人生起跑线,张女士想着在优质小学范围内买处学区房,以后方便孩子接受优质教育。看了几处房源后,张女士对宁波市A房地产的宣传广告吸引住了。公司宣传产下6期商品房属“某区外国语学校学区房”,此外国语学校以双语教育为基础、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美,教育质量很高。张女士对此很动心,在看了公司宣传册以及销售人员亲口允诺说他们的房子是外国语学区房,购买公司房屋的业主的子女能够就读于某区外国语学校。而且还展示了他们在《宁波日报》、《宁波晚报》及《东南商报》等各大媒体网站上的宣传广告,明确表示他们属于外国语学区房。因为属于高质量教育房源,因此价格也别周边房源高了一大截。在开发商允诺外国语学区房的前提下,张女士于年3月1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天有不测风云,该区教育局于年4月22日发布了《区教育局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A公司房屋未被划入外国语学校服务区,却被划入另一区级学校服务区。但是张女士认为两个学校的教育质量是天壤之别。因此,张女士去找开发商理论并要求退房赔偿。但开发商在不退房的基础上还反驳到说广告只是为了宣传效果,且在宣传版面上有注明“项目形象展示,不作为要约”。因此不退房不赔偿。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决定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该区教育局于年4月22日发布了《区教育局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A公司房屋未被划入外国语学校服务区。3.公司辩称宣传版面上有注明“项目形象展示,不作为要约”。且合同第十九条第5款、第6款中,关于“被告在广告、宣传资料、模型、口头介绍中允诺的内容,必须要以合同附件形式作出,未作出约定的,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实体和实景为准”以及“被告对建筑区划外的情况进行介绍或引用相关资料,仅具有参考作用,购房后发生变化与出卖人无关”等内容,属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应属无效。4.公司在《宁波日报》、《宁波晚报》及《东南商报》等各大媒体网站上发布宣传广告宣称是外国语学校学区房,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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